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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2007-12-2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 级 税 额 地 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
福州福州市市区25181283
福清、长乐市市区128532
闽侯、连江、闽清、罗源、永泰、平潭县县城,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85321
莆田莆田市市区2012863
仙游县县城,各区建制镇、工矿区86432
泉州泉州市市区252015106
晋江市市区121086
石狮市市区1296
南安市市区1285
惠安县县城864
安溪、永春、德化县县城6543
晋江市建制镇、工矿区864
洛江、泉港区和石狮、南安市建制镇、工矿区64
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县建制镇、工矿区532
漳州漳州市市区20151053
龙海市市区121062
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南靖、长泰县县城64321.5
华安县县城5432.51.5
平和县县城4321.5
东山县铜陵镇643
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54321
龙岩龙岩市市区15963
漳平市市区,上杭、永定县县城8542
长汀、连城、武平县县城6432
新罗区和上杭县建制镇、工矿区5431
其他县(市)建制镇、工矿区4321
三明三明市市区12863
永安市市区10853
沙县、大田、尤溪、将乐、泰宁县县城8642
明溪、清流、建宁、宁化县县城6431
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4321
南平南平市市区12863
邵武、建瓯、建阳、武夷山市市区9642
顺昌、浦城县县城8642
光泽、松溪、政和县县城6431
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4321
宁德宁德市市区12863
福鼎、福安市市区9642
霞浦、古田县县城7532
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县县城6431
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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